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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亲子鉴定准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2 10:31:45

上海亲子鉴定准吗

1、司*鉴定

上海认可亲子鉴定中心,国内级司*鉴定机构,司*部直属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1951年创办,前身为1932年成立的司*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作为司*鉴定的“国内队”,该研究院长期承担国内有关部门和上海市科委的重点项目,并且承担着国内各地公、检、法等机构送检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外案件的司*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鉴定。研究院在多个领域处于国内靠前地位,在某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详细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鉴定中心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鉴定中心(原上海安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于1992年成立,隶属于复旦大学,由上海市司*局批准设立,曾先后被国内司*部确定为“国内司*鉴定人转岗培训基地”“国内司*先进集体”,是上海认可的亲子鉴定中心。正规的司*鉴定机构都是归属于当地司*局管理,需具有司*局备案、司*鉴定许可证(须取得法医物证鉴定资格),以及CMA或CNAS资质、司*鉴定人执业证等,因此本文盘点的上海亲子鉴定机构,均为专注的合法合规机构。详细

3、上海司*鉴定中心

上海业内知名的产前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中心,是在司*部备案,由上海市司*局批准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司*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属于该大类)、法医毒物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精神鉴定等。“亲子鉴定、个体识别、伤残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血液酒精检测鉴定”等,是其特色鉴定项目。

4、华东政法大学司*鉴定中心

上海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这是1987年成立的上海亲子鉴定机构,1999年经司*部核准,公告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专注司*鉴定机构之一;依托华东政法大学资源,其业务范围立足上海,面向国内,可接受公、检、法委托的各类案件,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政策部门等委托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评定、死因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亲子鉴定,笔迹、印章鉴定、计算机声像资料鉴定、司*会计鉴定等。

5、公司*医物证司*鉴定所

上海医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鉴定所”,是国内司*部评定的“国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是经上海司*局审核登记、面向全社会服务的胎儿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机构。所内配备有ABI3500遗传dna分析仪等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截至2021年,鉴定成员70%以上拥有硕士、博士学位,专注于亲权鉴定。这是买购小编更看好的鉴定机构之一。

6、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鉴定所

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是专注从事鉴定科学理论研究,鉴定科学技术设备研发和转让的科研机构。为了实现鉴定科研成果转化,以及鉴定科学技术在鉴定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后成立司*鉴定所,并经过上海司*局严格审查。作为上海更主要的产前亲子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中心之一,该鉴定所执业范围还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

7、尚法公司司*鉴定所

上海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2016年成立的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鉴定所,是上海更主要的胎儿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机构之一,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鉴定等。该机构专注鉴定人都是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法医工作者,主要来自公安和高等院校等单位。

8、上海司*鉴定所

司*鉴定所隶属于上海司*鉴定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司*局批准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司*鉴定所,2012年成立;执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理鉴定。上海司*鉴定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独资公司,该公司有资深鉴定人数名,拥有完善的司*鉴定管理系统,拥有国内统一的指导层。

9、上海枫林司*鉴定中心

该鉴定中心成立于2009年,前身是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中心司*鉴定所,是上海更大的独立第三方司*鉴定机构之一、国内级CNAS认可认可单位、上海市法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司*鉴定协会理事单位、上海市司*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其鉴定报告采信率极高,曾参与上海11.15静安大火案、闵行9.26重大袭警案、上海地铁10号线追尾事故等鉴定、咨询工作。

上海亲子鉴定准吗

上海润佳司*鉴定

本期推送案例是上海市高级法*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法*明确,法*委托的重新鉴定意见与交通事故受害人诉前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诉前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未说明伤残等级相关事实,在法庭质证时未分析说明其划分依据的,诉前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敏与顾某珉、国内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如果法*委托的重新鉴定意见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诉前鉴定意见不一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法*(2020)沪0105民初第5635号。

二审:上海市靠前的中级法*(2021)沪民段01号545

再审事由:上海市高级法*(2021)申第2048号

基本事实

2017年9月26日7时50分许,在上海市万航渡路路(西)约200米处,顾某民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行走的民发生碰撞,造成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脚踝骨折术后感染,右腓骨骨髓炎。诉前,受交警部门委托,贾培司*鉴定所对民的伤情进行了司*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民于2017年9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三踝粉碎性骨折,情逐渐为XX(持续一年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庭审中,根据上海分院的申请,一审法*依法委托润佳司*鉴定所对民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右内、外踝骨折(断端脱臼),右踝关节脱臼。经手术治疗,其右踝关节丧失59%的功能,构成十级伤残。

顾某民驾驶的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顾某发。车辆已在PICC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保险限额为200万元(含免赔额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陈某向一审法*提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庭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法*'s审判认为,1、关于家沛司*鉴定所与司*鉴定所对陈某敏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致、陈某敏的伤残等级如何确定问题。贾培司*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6.5第五条、第六条靠前的款及附录A的规定,认为陈某敏情已逐渐为XX(持续一年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司*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称,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人陈某在其敏感损伤后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未显示肉眼可辨的大块尸骨影像表现,不符合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的规定。参照5.10.6.12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的规定,陈某的敏感性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注意到,根据8级5.8.6、《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脊柱、骨盆、四肢损伤,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1年以上)不愈合。附件6第6.1条规定,未列入本标准残疾程度分类系列的残疾,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和更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残疾程度等级。但在贾培司*鉴定所看来,无论是对闵历的汇总,还是专家会诊意见,还是我们看过的片子,以及分析解释,都没有发现闵存在“大块死骨形成”的情况。虽然鉴定人邹某当庭表示“列举了6.1条的标准,只要非常接近,就应该符合6.1条。一根死骨不用描述就能鉴定为8级。”但在司*鉴定所看来,陈某敏是否符合附录A中的八级伤残分类依据(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等。)就不分析解释了。因此,贾培司*鉴定所同时依据第6.1条和附录A的规定判定民的伤残等级,没有合理、充分的说明。通过对比两次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流程、适用标准、分析讨论,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较为客观,采纳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案赔偿金额应根据民的诉请、法律规定及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故作出(2020)沪0105民初第5635号判决:国内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民在交强险、商业三重险范围内各项损失共计202303.56元,顾某民应赔偿民律师费、医院用品等共计64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敏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按照八级伤残标准计算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s的理由如下:1、陈某敏的伤情,经交警队委托家沛司*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另外为八级伤残。一审审理*委托司*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另外为十级伤残。两份鉴定报告的差异为陈某敏有无“大块死骨形成”,对此两方鉴定人员均出庭进行了说明,一审法*认定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更具客观性,但未对是否存在死骨作出任何说明,难以令人信服。关于是否存在死骨,陈某敏提供了确凿的证据:(1)2018年9月26日的手术记录中记载“刮出部分死骨”;(2)影像学资料方面,从2017年开始直至2018年9月14日完整显示了陈某敏骨髓炎的形成、坏死及失活组织的存在,2018年9月14日的PET-CT报告图像显示空腔内有一明显片状死骨,此与12天后手术刮出部分死骨完全对应吻合。2、司*鉴定所的鉴定过程存在重大遗漏和失误,漏检了2018年9月14日的PET-CT影像资料。司*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一审庭审中先是称未看到这份报告,经法官提醒所附材料中有该份报告后,鉴定人员又认为影像中的白点并非死骨,而是骨质硬化,此说法系回避自身疏忽的强行解释;鉴定意见书称陈某敏“见,拄拐步行入室”亦与事实不符,陈某敏是坐轮椅入室的。陈某敏认为,鉴定中的分歧应由专家作出判断,故希望二审法*对死骨形成与否提交上海市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

上海市靠前的中级法*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敏的伤残等级应当如何认定问题。诉前经交警部门委托,家沛司*鉴定所出具司*鉴定意见书,评定为八级伤残。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不认可该鉴定另外,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委托,司*鉴定所出具司*鉴定意见书,评定为十级伤残。鉴于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另外不一致,一审法*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八级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条的规定,认定构成八级伤残的指征为: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家沛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反映出陈某敏存在“大块死骨形成”,对陈某敏是否符合附录A中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亦未进行分析说明,而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中写明被鉴定人陈某敏伤后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未显见肉眼可辨的大块死骨形成的影像表现,故通过比较两次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过程、适用标准、分析论述等,认为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更具客观性而予采纳,该分析意见当属客观中肯,本院予以赞同。陈某敏上诉认为,根据其一审提交的影像资料、手术记录以及二审提交的门诊历等证据,均反映存在死骨,故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陈某敏提交的手术记录、门诊历虽有记载“刮出部分死骨”或“少量死骨”的内容,但对伤残等级的认定,是一项需要专注鉴定人员在全面审阅相关影像资料、史记录、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再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规定而作出评定另外的技术性很强的专项工作,陈某敏二审提供的门诊历记载仅能反映门诊对其所见摄片资料的描述,此不能替代司*鉴定人员按照鉴定程序及标准依法作出的司*鉴定意见书,故认定上海市第六医院的门诊历不足以否定司*鉴定所的鉴定另外。故作出(2021)沪01民终5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敏不服,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法*经审理认为:伤残等级鉴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相关事实并据此确定伤残等级。家沛司*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中未阐述伤残等级为八级的相关事实,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亦未对其划分依据进行分析说明。一审、二审法*通过比较两次鉴定的情况,确定司*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更有客观性应予采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同。故作出(2021)沪民申2048号裁定:驳回陈某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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