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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布2024 高安亲子鉴定哪里做的

来源: 哲尔基因 发布时间:2024-02-29 09:35:46

高安亲子鉴定哪里做的

一、高安伤残鉴定哪几家

昭通亲子鉴定在哪里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亲子鉴定的机构有很多,价位也是各不相同的。可以去西南政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正规的机构都是按照规定的物价标准收费,更重要的是鉴定结果准确性更高。一、亲子鉴定的价位其价格普遍维持在3000元。

亲子鉴定哪家机构比较好

普通的价格在一千还是比较合理的,我之前在益仁做过。还可以。

江西省安康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案件。 (一)安康办理。 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

大约3000元左右,当地鉴定中心就能做的。

偷偷做亲子鉴定怎么做

5、胎儿亲子鉴定:如果是还未出生的孩子,那就得做胎儿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同样也分还是个人的,具体费用按照鉴定类型不同。一般胎儿鉴定是通过抽取无创亲子鉴定或是无创亲子鉴定做鉴定的。6、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是5-7工作。

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

南学那个鉴定中心已经搬到附一去了,衡阳有效力的,有鉴定资质的就是中心的仁济和南学两家,都可以亲子鉴定。

唐山地不是特别的很了解,但是你说的这种DNA亲子鉴定在省和直辖城都有,亲子鉴定又分为鉴定与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已北京为例: 1、公安部鉴定中心。

③总的来说,做亲子鉴定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以及毛发,因为亲子鉴定是依据DNA来鉴定的,如果不携带毛发,那就无法做亲子鉴定。并且亲子鉴定也是有不同类型的,如果你想要快速的拿到亲子鉴定证明那就需要加钱,如果你可以等,那。

亲子鉴定需要的东西

亲子鉴定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收费都会有不一样,比如我们这边的三四线城,收费在3000元左右,如果是大一点城,我估计会略高一些。亲子鉴定的项目是比较普遍的,但不是所有的都有做,一般要具备有鉴定资质的。

亲子鉴定多久能出结果

5、胎儿亲子鉴定:如果是还未出生的胎儿,那就得做胎儿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同样也分还是个人的,具体费用按照鉴定类型不同。一般胎儿鉴定是通过抽取无创亲子鉴定或是无创亲子鉴定做鉴定的。6、鉴定报告: 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是5-7、

1、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医学的,按现行法规需要通过个人委托程序的亲子鉴定来补领。建议咨询户籍所在地或当地妇保院,以确定是需。

二、高安亲子鉴定哪里做的好

高安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我管理,依据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西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在高安辖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3、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取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出国等。

4、高安辖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发的。

二、空白申领制度

1、高安卫健委委托高安保健院管理全工作,具体包括:申领、发放、监督和管理等。

2、各医疗保健机构须上报本单位申领空白人员备案表到高安保健院存档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表。

3、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申领人申领证件需本人身份证、申领证、单位介绍信、出生证发放流向表等资料。

4、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做好入库时间、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证件起止编和库存数量等记录。空白证件入库时需要核对证件顺序和数量,核实无误后签字。

5、高安保健院做好本辖第二年的申领证件数量的计划,并做好本年度管理使用情况统计。

三、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并制订〈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2、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订〈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定期核查,做到底清账明。

3、加强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实行打印签发,推进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健院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建立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责任追究制度

1、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尽职尽责完成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2、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责任。

3、做好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信息泄露。

4、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监督本机构的管理使用,并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将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五、空白保管与保密制度

1、配备空白证储存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

2、做到空白证件和发放专用章分开管理。

3、证件存储和档案应做好空白的保管要符合“二锁”(门锁和柜锁)、“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工作。

4、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首次签发,换发,废证等分类管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装订成册后放入档案盒,按顺序摆放在铁柜中保管。

5、做好出生证季度统计和年度统计报表,申领计划并存档。

6、如发现空白证丢失,立即封锁现场,查找丢失原因。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案,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并及时将丢失证件登报作废。

7、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印章保管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8、签发机构及其对因管理、签发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9、的核查真伪鉴定由签发机构如实核查产妇住院记录及出生证存根信息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材料须加盖公章)。

六、证件发放制度

1、签发机构: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签发机构,接产量少的助产机构可委托保健院签发。

2、签发机构证件和印章保管严格实行证章分开制,严禁在空白上盖章。发现一次暂停发放3个月。

3、严格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4、签发按照江西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做好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废证率超过1%的,须上交书面整改材料且暂停发放3个月,并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5、各医疗机构结合孕期保健、孕妇学校、住院分娩,开展宣传,提高的及时签发率和首发率。

6、不得异地换发,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七、真伪鉴定工作制度

1、各签发机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或其他需要鉴别证件单位的工作,办理处进行核查、鉴定,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对于发现伪假证件的,应向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在核查过程中,进行真伪鉴定,并如实填写真伪鉴定书。

3、的鉴定内容包括证件的真伪和登载信息的真伪。

4、各签发机构通过查阅出生证编、住院病历、原始分娩记录、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存根等档案资料,鉴定的真伪,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回函。

八、废证报告销毁制度

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机构填写医学证明报废登记表,并在报废的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并按规定上交高安保健院,管理机构再进行审核和登记。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上交辖废证登记表到高安保健院,由高安保健院对报废的进行审核、登记,统一制作全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每年移交至宜春保健院。

3、发生因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遗失空白的的,应及时将遗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以书面报告县、、省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九、统计报告制度

1、申请领取空白时,须提供上一批次的流向表,未提供将不予发放空白

2、各签发机构应对废证数量、编、作废原因等进行登记,填写〈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并在报废的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并将废证统一上交,按季度上报到高安保健院,高安保健院逐级上报省统一销毁。

3、每季度按要求上交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与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废证以及医学证明年度报表。

十、首次签发

1、各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本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直接签发。急产分娩的新生儿须经两名以上在场助产医护人员签字确认,并于3日内将个案上报辖内管理机构。

2、签发机构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应将申领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及真伪鉴定流程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3、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组成。签发机构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准确填写。三联均应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签发登记。接生人员核对登记表新生儿信息及产妇身份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签发人员发证前再次核对父母身份证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后办理签发。

4、在江西省信息系统入录信息并打印,生成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更改。

5、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前应做好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新生儿姓名应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避免繁体字、冷僻字。

7、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一方户口在本辖的,由高安保健院签发手续,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2)由父母(监护人)提供母子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或提供所在村或社出具的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证明;(3)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

8、特殊情形母亲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的,在办理时,父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由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的单亲书面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9、特殊情形父亲单亲或无母亲信息的,办理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2)母亲失联登报;(3)父亲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父亲单亲书面。

十一、补发、换发

1、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2、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以公告部门出具的“出生公告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3、补发由高安保健院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编的证明;(2)原签发机构或户籍提供的新生儿原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换发由原签发机构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由原签发机构按规定予以换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换发:(1)被涂改、字迹不清、污损等造成无法使用的,按原信息予以换发;(2)户口登记机关提供因生僻字、繁体字、重名等原因造成不能入户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换发证原件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原件遗失的按补发程序办理。

十二、印章管理制度

1、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妇保院备案。

2、如发生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高安卫健委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3、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十三、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严禁伪制和滥用专用章。

2、经鉴定为伪假的,卫健委按法规有关规定报公安部门严厉查处,结果逐级上报、省卫健委。

3、签发、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者,卫健委停止发放1-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予以发证。(1)未实行证章分开;(2)在空白上盖章;(3)废证率超过1%;(4)随意更改新生儿出生时间等信息的,如出生时间阳历改阴历、随意更改姓名等;(5)违规变更原信息;(6)医疗机构或其出具虚假。

十四、信息档案管理

1、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向高安保健院报送本辖季报表和年报表,有废证的按季度上交废证同时上报废证报表。

2、高安保健院负责对上报的统计表进行质控检查。

3、各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出生证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补发及机构外办证资料同时存档保管。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保管,以备查询。

4、各签发机构应定期将系统中的签发资料导出,并做好备份,避免因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

十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1、各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和专用章,实行证、章分开,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按顺序发证,管理人员名单报高安保健院备案。印章标准和样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印章保管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3、对因管理、签发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六、保密管理制度

1、各单位对因管理、签发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2、严格签发和查询账、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秘密。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3、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卫健委,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院方、卫健委同意。

4、用于签发的计算机应用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和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签发数据的备份以及保密工作,确保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附则

1、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自颁布起实行。

三、吉安亲子鉴定

出 生 申 报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申报出生登记:

(1);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

办理流程:6周岁以下的由直接办理,6周岁以上的由受理、审核,户政科审批,办结。

收 养 申 报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持下列相关材料办理收养落户:

1、个人收养: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经DNA比对非被拐卖儿童。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经DNA比对非被拐卖儿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户政科审批,办结。

恢 复 申 报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户口恢复:凭释放证、假释通知书、解除劳教通知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2、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注销证明;

(4)退伍、转业证明。

3、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凭法院撤消失踪的文书。

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恢复: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户政科审批,办结。

其 它 申 报

1、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落户: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同胞定居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华侨回国定居:

(1)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车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加入国内国籍的外国人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办理流程:由受理、审核,户政科审批,办结。

立  户、分  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持下列相关材料办理分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农村居民提供结婚证或建房证;

(3)公民申请。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户 口 注 销

1、公民因死亡、服兵役、定居港澳台地或国外、失踪的持下列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1)户口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户口注销需提供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殡葬部门火化的提供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家中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供前往国家和地的定居证明;

(5)失踪6个月以上户口注销需提供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2、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注销证明;

(4) 退伍、转业证明。

办理流程:落户城镇受理、办结;落户农村受理,户政科审批,办结。

3、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法院撤消失踪的文书。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恢复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户 口 迁 入

1、结婚迁入:

(1)结婚证;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购房迁入:

(1)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调动在城镇落户:

(1)组织、人事、垂直管理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批准调动证明;

(2)户口本、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人才引进在城镇落户:

(1)大中专学生毕业证书;技能型人才提供国家承认的专注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

(4)单位录用证明。

5、投资经商在城镇落户:

(1)户口簿、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

(3)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

6、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城镇:

(1)申请人与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7、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城镇:

(1)申请人与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大中专学校招生落户: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户口迁移证;

(3)录取通知书。

9、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生落户: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证明、创业证明;

(2)毕业证书;

(3)户口迁移证 ;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亲友同意投靠落户的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簿。

办理流程:

1、高安外宜春内非农业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审批办结;

2、高安外江西省内户口迁入由申请、户政科审核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办结;

3、江西省外户口迁入由申请、户政科审核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办结;

4、大中专学校招生落户及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生落户由迁入地审批办结。

户 口 迁 出

1、户口迁往省外:

(1)户口簿、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出:

(1)户口簿、身份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出:

(1)户口簿、身份证;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毕业证书;

(4)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户口接收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出生日期更正

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提出申请更正。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原始;

(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受理、调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实后报审批,办结。

民族成份变更

申请人的民族与其父、母亲或收养人不一致,且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可提出申请变更。

(1)设人民政策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提供原始材料或民族工作部门证明;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办理流程:受理、调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实后报审批,办结。

变更、更正姓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1)提出书面申请且理由正当(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变更、更正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户口性别登记错误的。

(1)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国内三级出具的证明和公正部门出具的公告书,或者隐私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身 份 证

1、临时身份证: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以下材料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

(2)二代证受理回执单或临时居民身份让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各户籍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办结

(1)居民户口簿;

(2)二代证相片回执单;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3、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在就近办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直辖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领)、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同时,需交验证明在本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之一;

(2)二代证相片回执单;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温馨提醒: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宜春全城通办,凡户籍为宜春的常住人口,本着就近、方便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在高安任意一个户籍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也可选择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因人像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真假、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发现重(错)的须到其户籍地办理。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申报居住登记的,还应同时提供登记责任人(单位)的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房产的,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之一;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的,是指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居住在其他居住处所的,提供实际居住证明。

(3)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报居住登记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2、居住登记满半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

(1)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3)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3、实际居住满半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未办理居住登记或登记未满半年)

在居住地设或县()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或未办理居住登记,但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办居住证的,按照“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原则办理:

(1)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3)申领人须以下材料之一,证明其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或连续就读满半年,包括:房产证、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养老保险凭证、学生证等。

(4)未办理居住登记的申领人应当补办居住登记;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户政科审批,办结。

4、人才引进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

对符合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注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企业急需人才和在当地投资30万元以上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满6个月条件限制,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1)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3)就(创)业人才申领居住证应提供学历证书、专注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业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等材料之一;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同时提供合伙协议)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个人在当地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边境管理通行证办理

申领的范围与对象:前往新疆、西藏等边境地,年满十六周岁具有高安户籍的公民。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

(2)边境管理通行证申请表

(3)小一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通行证申请表并到单位(社)、签字盖章,持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结。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居民户口簿 首次办理不收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收费。户口本工本费5元/本。 赣价费字[1992]201;财综[2012]97

户口迁移证 首次办理不收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收费。户口迁移证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财综[2012]97

准予迁入证明 首次办理不收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收费。准予迁入证明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财综[2012]97

身份证 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公治明发〔2018〕122)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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