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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导读南阳专能做亲子鉴定吗

来源: 哲尔基因 发布时间:2024-02-27 10:46:59

南阳专能做亲子鉴定吗

一、南阳有亲子鉴定中心吗

各省辖、济源示范卫生健康委、,航空港教文卫体局,南阳中医药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

2023年12月27日

河南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则

条为加强全省管理,规范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是依据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分为三联,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第五条河南省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相应,各级公安机关,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分别做好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1996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域内具有助产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已随父(母)在我省落户或拟随父(母)在我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内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管理、监督指导,委托河南省保健院承担全省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依托河南省保健院设立河南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具体负责全省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核查鉴别及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等事务性管理工作。

、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可委托同级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设立管理办公,设置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被审核批准的助产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出具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签发机构。

各级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空白证申领、保管、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空白证管理和印章(含电子印章)管理,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产科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专兼职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内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及人员的审核登记。机构需经省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相关信息报省母婴证件管理办公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机构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相关人员信息报同级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人员更换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与管理相关的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盗窃、取空白证、印章,以及买卖、使用伪DNA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虚DNA、不实信息或伪造、变造的,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反馈。

户口登记机关依据办理出生登记,并留存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章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空白证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依据本地活产数、使用情况以及库存数按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申领计划,填报母婴保健证件申领计划表(见附件2),逐级汇总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申领计划申领。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按季度申领、配发。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下一级机构到上一级申领。申领配发时,至少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查验,并领取审批表(见附件3)、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见附件4)、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编顺序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查验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见附件5)。如有损坏、编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至省母婴证件管理办公。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空白的保管要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保管、签发场所应分设独立房间。领证与签发域应合理隔开,布局合理,不得与其他科共用一个房间或从事其他业务。

(二)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三)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存放房间应加设防盗门窗,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做到工作域全覆盖。

(四)管理和签发同属于一个机构的,应将管理和本机构签发的空白分别放置在不同的保险柜中。

(五)当日当班未签发的空白必须放回保险柜保存。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印章(包括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及电子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实行证章分离、分别专人管理。

(一)印章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统一监制,印模式样抄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并在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省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内印模汇总上报至省母婴证件管理办公备案。

(二)专用章用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补发。

(三)正页、副页和存根页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上盖章。

(四)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遗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的,按照程序上报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撤并或取消签发资质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上交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对作废印章统一保存或销毁。

第十六条加强孕产妇的“人证核验”,将可信身份识别认证(实人+实名的人脸识别)运用到孕产妇住院登记、分娩及签发等环节,在产科护士站、产房、申领窗口等环节安装身份证读卡器和人脸识别设施,实现孕期—产时—办证的身份识别和闭环管理,加强识别核验,确保“人”“证”一致。严格按照核验后的产妇身份信息办理入院手续,进行住院分娩登记。

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以及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及时报辖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按时接收、报送相关信息。每年3月15日前,各省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的管理使用情况,填写〈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6)报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

第十八条加强管理人员、签发人员培训,各级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医学证明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及文件、签发流程、证件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别、信息系统操作使用和警示教育等。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做好发放的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或DNA房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告知书”,并向孕产妇及家属告知申领流程、办证时限、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严防遗失、被盗。发现遗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报告,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将遗失的证件编在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作废,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将书面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一次遗失5张及以上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签发管理

第二十一条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使用河南省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编顺序逐一签发,不得跳。、县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内各签发机构的系统账、权限申请和备案等管理工作,不得多人共用账。

第二十三条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签发机构受理助产机构外签发后,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具备电子证照签发条件的,签发人员在完成首次签发、换发或补发后,应及时对相应码的电子证照进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积极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理。签发机构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节首次签发

第二十六条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次为新生儿出具。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签发机构申领。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7)。

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8)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领证人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及领证人应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为其签发,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第二十八条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该机构要主动告知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申领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该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省内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家中、村卫生或个体诊所分娩的;二是因急产分娩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的;三是因急产分娩由“120”出诊进行处理,但出诊机构不是助产机构的。

申领时应提供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二)出生情况(见附件9);

(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回复函(见附件10);

(四)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首次签发申请表(见附件11)。

(五)签发人员发现出生情况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存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严格按照亲子鉴定证明、出生情况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回复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DNA、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的等信息,无法核实的信息皆划“/”。

签发机构按照新生儿是否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签发正(副)页。已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的(不包括虚DNA户口和被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依规注销的户口),只签发正页,新生儿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安回复函中登记户口中的姓名、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签发正页和副页。

按照户口登记信息签发的医学证明,如果户口登记机关查证该户口为虚DNA户口并予以注销,且真实出生信息与签发的医学证明不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函告签发机构所在县级管理机构,按照真实出生信息予以换发。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入户情况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

除姓氏外,新生儿姓名应选取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者英文,但对加入国内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

第三十一条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首次申领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具体如下: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超过12个月未申领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已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的,只签发正页;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拟落户地的县级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见附件12),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签发副页。

(二)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见附件13),签发机构应在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三)新生儿母亲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须提供书面(见附件13)和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抚养权归属父亲,但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1、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若能提供与助产机构内分娩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机构申领。2、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

签发机构按照出生情况,依据书面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新生儿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或无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开具单亲的。

(五)新生儿母亲申领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原件;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且死亡的,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新生儿母亲无隐私行为能力或限制隐私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携带完全或部分丧失隐私行为能力凭据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

(六)原助产机构撤并或者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签发。需提供原助产机构盖章的原始住院DNA历复印件(含住院DNA案首页、分娩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记录,下同);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住院DNA历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原助产机构出具的接产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见附件14),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

(一)申领时,因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

(二)申领时,新生儿明确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新生儿出生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仅签发医学证明正页,并标注“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严禁对上的信息进行涂改。

第三十五条签发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形时,应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第二节换发

第三十六条换发是指签发机构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效。包括:手写签发时未按规范汉字填写或字迹不清的;签发信息被涂改的;2014年及以后手写签发的;因机构原因导致信息错误或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副页的;证件破损影响使用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函告因虚DNA登记予以注销户口,且真实出生信息与已签发的医学证明不符的;

(三)因新生儿姓名原因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

(四)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以住院DNA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

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规范手写签发的,和2013年1月1日以前使用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签发的真实证件,若信息无误,均为有效证件,原则上不予换发。

第三十七条换发须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提出申请。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可自己提出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不变更原信息的换发,由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申领人应的材料包括:

(一)申领人关于换发的书面申请;

(二)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5);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原正(副)页;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DNA历复印件、原存根页复印件或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DNA历的,需提供接产证明。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换发,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此类换发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九条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或有下列情形的,申领人到原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换发。除第三十八条外,还需相应的补充材料:

(一)申请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还需提供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的,还需由原所载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原件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拟变更的新生儿父母与新生儿的三方亲子鉴定;

(三)因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户口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而申请的换发,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申领人提供的原证含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的新证;办理户口登记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

第四十一条换发医学证明,需经换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加盖专用章。换发后,换发机构将原证件连同换发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节补发

第四十二条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的新生儿补办。

补发时应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到原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可自行提出申请补发。申领人应的材料包括:

(一)申领人关于补发的书面申请;

(二)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6);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登报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DNA历复印件、原存根页复印件和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住院DNA历的,需提供接产证明。无法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七)助产机构外出生的补发,需提供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单位印章。

第四十三条补发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隐私行为能力,或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补发,需经补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补发的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加盖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参照附件12),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补发副页。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相关档案管理责任主体。撤并或取消资质的签发机构,应对档案资料永久保存,或将其档案交由辖县级管理机构或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四十六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存根及相关资料按编顺序进行归档,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医学证明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含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以及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情况、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积极推进医学证明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信息数据要做好安全备份。有条件的可申请在当地档案馆或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保管。

第四十八条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医学证明档案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在执法中查阅个人医学证明档案需出具有关协查函;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伪造、抽换及损毁医学证明档案。

第四十九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对因管理、签发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废证管理

第五十条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证,或因打印、信息错误等原因未完成签发的证件。

第五十一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落实废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上报废证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年度废证登记表(见附件17),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逐级送交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由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于次年3月底前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十二条加强签发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管理机构要对辖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地、签发机构进行督导,下级单位按要求书面整改报告。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1996年3月1日后在我省内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持有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报户籍登记时,应查验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副页作为申报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并将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

第五十五条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应查验,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不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我省签发未用打印机打印的;

(二)被涂改的、填写不清楚的;

(三)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四)未加盖专用章的;

(五)私自拆切副页的;

(六)伪造的;

(七)其它原因导致无效的。

第五十七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并将可疑证件与真伪鉴定委托函(见附件19)一并送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公安机关除办理案件需要外,不直接对外省、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函核查。

第五十八条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可疑证件和真伪鉴定委托函后,应对证件作出真伪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真伪鉴定书(见附件20),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异地签发的,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可向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发函进行信息核查。需送国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的,按实际需要延长反馈时限。涉外的医学证明真伪核查由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受理。

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发现伪DNA证件的,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省母婴保健证件管理办公备案。

第五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场地、房屋、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人员配备、培训、考核情况;制度建设、证件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六十一条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件21),做好存档备案。

第六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工作计划,对辖的管理、签发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有关机构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撤销签发资质。

(一)因运输、存储、管理不善导致损毁或遗失、被盗的;发现被盗不及时报告的;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调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二)在空白上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三)将给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或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签发机构、个人使用的;

(四)私自调剂或交换使用空白证的;

(五)超范围签发的,或违规修改、擅自变更信息的;

(六)签发时违规或搭车收费的;

(七)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

(八)私自泄露相关个人信息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和签发专用章,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身份证明等提供虚DNA证明材料领,导致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签发机构应废止证件并予以注销,对已收缴、撤销签发的进行封存,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证件所载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在我省内出生的新生儿。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指居民身份证(国内境内公民)、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亲子鉴定证明须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联合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备案登记表

2.母婴保健证件申领计划表

3、领取审批表

4、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

5、出入库登记本

6、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7、首次签发登记表

8、非婚生育说明

9、出生情况

10、关于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协查函(机构外签发)

11、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首次签发申请表

12、关于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协查函

13、办理书面

14、身份信息核查函

15、换发申请表

16、补发申请表

17、废证登记表

18、不予签发告知书

19、真伪鉴定委托函

20、真伪鉴定书

21、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南阳那个可以做亲子鉴定

南阳亲子鉴定中心

①做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是根据鉴定的项目来分的。上户口的亲子鉴定价格一般看人数,几个大人几个小孩,如果是一个大人一个孩子一般是2 元,个人隐私的亲子鉴定要看样本,不同的样本收费也不同,一般是2300-3000、一般是3-5个工作日出结果。

②南阳有资质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只有一家,在内的南阳宛衡临床鉴定所。

③这个很简单,但南阳公安就可以亲子鉴定DNA,但是我要向你说清楚,这笔费用很高的,根据不同要求要上万块呢

的话可以做,他们鉴定所是有证书的,应该比较正规。

亲子鉴定不管哪几家都要到人民去鉴定,人民才是更正规的。

南阳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学鉴定的项目之一,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建议到当地正规鉴定机构进行,具体可咨询贵州省厅,查询贵州省鉴定机构名录。目前社会上声称。

③南阳宛衡临床鉴定所 位于

④各地亲子鉴定中心的不同,做亲子鉴定一般可以到当地具备鉴定的机构和鉴定机构去做,具体您可以到当地的局官网上查询。一般来说,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亲子鉴定。相对来说,因为亲子鉴定需要。

南阳做亲子鉴定的

分析:1、郑州鉴定中心2、河南科技鉴定中心 3、 河南诚信临床鉴定所 4、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 5、河南医府苑临床鉴定所6、河南事缘鉴定所7、郑州华美临床鉴定所 依据。

做亲子鉴定多少钱

①做亲子鉴定一般可以到当地具备鉴定的机构和鉴定机构去做。如果想做亲子鉴定的话,具体建议您可以在当地的局官网上查询,具体费用的话会根据地,样本、鉴定项目、出结果时间的不同等因素,鉴定费用的。

肯定不是你的。

需要提供的证件: 1、本人申请,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 2、部份签证时需要处委托,如有要求,请处提供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流。

在济南做亲子鉴定,可以查一下济南人民或者济南中博鉴定中心!。

邵阳做亲子鉴定的地方

漳州的鉴定机构目前暂时没有这个项目,如果要做鉴定需到福州、厦门和泉州; 规定不得对胎儿进行鉴定,故正规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公检法之。

有,南阳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就只有一家,南阳宛衡临床鉴定所。位于 医技四

南阳亲子鉴定

新野县亲子鉴定:河南省南阳卧龙工业北740 新野县亲子鉴定类型: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出国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等。新野县亲子。

南阳目前只有一家鉴定机构具有资质可以做亲子鉴定。“南阳宛衡临床鉴定所”,位于,医技四。其余的都是外地机构的黄牛,这种机构鉴定流程都是违规不合法的,别盲目选择,避免后续再造成不。

三、南阳中心做亲子鉴定多少钱

南阳的亲子鉴定有河南中医药、河南省人民、南阳保健院、南阳人民等,亲子鉴定流程包括收集样本、报告签发等步骤。

1、南阳亲子鉴定有哪些?

南阳有多家亲子鉴定,主要有河南中医药、河南省人民、南阳保健院、南阳人民等。这些都有专门的亲子鉴定科,能够提供专注的亲子鉴定服务。

2、亲子鉴定流程详解

亲子鉴定流程包括收集样本、报告签发等步骤。

(1)收集样本:由专注的技术人员采集亲子间的血液或唾液样本,并将其运送到实验进行检测。

(2)实验检测:实验人员将采集到的样本进行检测,以确定样本中的DNA序列,并与父母的DNA序列进行比较。

(3)结果分析:根据样本中的DNA序列比较,实验人员将会对比较结果进行分析,得出亲子关系鉴定除此之外。

(4)报告签发:实验将对分析结果进行核实,并将终的鉴定结果写入报告中,由专注的签发。

3、亲子鉴定的重要性

亲子鉴定是一种专注的、科学的检测,可以有效地证明或否定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用于解决亲子关系纠纷,确定血缘关系,及解决其他与亲子关系有关的问题。

4、亲子鉴定的安全性

亲子鉴定的安全性是非常高的,根据相关法规,亲子鉴定的所有数据都是保密的,不会被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另外,亲子鉴定的样本采集过程也是安全的,不会对受检者造成任何伤害。

南阳有多家亲子鉴定,提供专注的亲子鉴定服务。亲子鉴定流程包括收集样本、报告签发等步骤,可以有效证明或否定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的安全性也是非常高的,保证了受检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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